来源:河工新闻网 时间:2023-01-16 11:39【字号:大 中 小】
老人赠与孙子房产后还能不能继续居住?村民委员会垫资照顾“空巢”老人,能否向其子女追讨费用?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两个案例涉及老年人照料纠纷的处理,回应了社会关切,弘扬了司法正能量。
祖母赠与孙子房产后 有权继续居住
——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玮通过其祖父何某新的遗赠和祖母杜某妹的赠与,取得某房屋所有权。后何某玮的父母离婚,何某玮由其母亲伍某抚养。何某玮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杜某妹腾空并交还其赠与的房屋,同时支付租金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玮受遗赠、赠与取得房屋产权时年仅4岁,根据生活常理,何某新、杜某妹将二人的家庭重要资产全部赠给何某玮,显然是基于双方存在祖孙关系。此种源于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即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赠与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基于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和善良风俗考虑,在杜某妹年逾60岁且已丧偶的情况下,何某玮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足一年即要求杜某妹迁出房屋,明显有违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何某玮虽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但杜某妹在该房屋内居住是基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祖孙关系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如以所有权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而剥夺六旬老人的居住权益,显然有违人之常情和社会伦理,故杜某妹的居住行为不属于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何某玮要求杜某妹腾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何某玮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长辈对晚辈的疼爱,晚辈对长辈的关爱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祖母在将房屋赠与孙子之后,是否仍有权在该房屋继续居住,需要衡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还包括伦理的限度和情理的温度。本案判决,充分考虑孙子的房屋权属来源、居住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因素,作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裁判,弘扬了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律对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护,彰显了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更表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对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具有促进作用。
村民委员会垫资照顾“空巢”老人 有权请求其子女补偿
——某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平等六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杜某先系王某平等六子女的生母,独自居住在某村。2020年2月19日,杜某先在家中不慎摔倒,导致下肢骨折。因无人送其就医,某村民委员会将杜某先送至某县人民医院救治,出院后某村民委员会又将杜某先送至某老年公寓。截至2021年3月20日,某村民委员会为杜某先垫付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等各类费用共计41700元。某村民委员会认为其垫付的费用应由杜某先子女承担,但其子女均拒绝支付。某村民委员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平等六子女支付其垫付的41700元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对杜某先无法定的扶养义务。某村民委员会在杜某先的赡养义务人未能履行其法定赡养义务时,及时将杜某先送至医院就医,在杜某先出院后又将其送至某老年公寓照顾,并支付了住院期间和居住在老年公寓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了本应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有权向杜某先子女追索垫付费用。故判决支持某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空心村”中“空巢”老人的赡养问题值得社会关注。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充分肯定了某村民委员会助人为乐、帮扶村民的善举,支持某村民委员会向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追索垫付费用,既弘扬了中华民族“孝顺”文化和守望相助的善良风俗,也充分体现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助推平安法治乡村建设,教育年轻人尊老、爱老、亲老,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