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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从事高温作业突发疾病死亡 谁担责?

来源: 时间:2022-07-25 09:1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或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继续从事高温作业,无论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高温作业导致从业人员突发疾病或者死亡,可能是职业病性质的中暑(热射病),也可能是其他身体疾病(如心脑血管类)。人民法院审理此类人身损害案件,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及案件相关因素,确定雇主的赔偿责任的比例。
    基本案情:胡某于2018年10月退休。2020年6月,某炉料公司雇佣胡某到某钢铁公司从事修理钢包工作,属于高温作业。2021年12月8日0时许,胡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工友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后又被转入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侧颈内动脉、大脑中动脉闭塞;2.脑梗死;3.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4.2型糖尿病;5.肺炎。胡某经医治无效,于2021年12月9日死亡。胡某与徐某侠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女胡某欣。
    徐某侠、胡某欣(以下简称胡某亲属)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要请求是某炉料公司赔偿因胡某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50%,即456491.97元。
    ■适用公平责任                           
    酌定用人单位承担四成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退休后到某炉料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某炉料公司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救治,对胡某死亡并无过错。虽然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该损失系在胡某履行劳务合同时发生,故在双方之间对于损失进行合理分配,符合社会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观和诚实守信、互助友爱等传统美德,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关于损失分担的具体处理,应综合劳务合同延续时间长短、工作性质、损失大小、损失原因、双方的经济条件、某炉料公司在劳务关系中的受益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法院认为,胡某在某炉料公司处长期从事高温作业,并担任近一年的修包组组长,其认真完成某炉料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且胡某亲属徐某侠系农民,胡某死亡对其家庭生活势必造成困难,故法院酌定某炉料公司补偿胡某亲属损失的40%。胡某亲属主张胡某自工作以来一直按安排长期从事超负荷工作,某炉料公司对胡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胡某亲属的医疗费等损失合计858312.33元。某炉料公司应补偿胡某亲属343324.92元(858312.33元×40%)。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8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1.某炉料公司向胡某亲属支付补偿款343324.92元;2.驳回胡某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时间高温作业有过错                   
    适用法律错误但结果正确
    某炉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脑梗疾病死亡,虽然导致胡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易引发脑梗死的基础病,但与其被长时间安排从事高温作业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某炉料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侵权责任,故某炉料公司对胡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虽然适用公平归责原则对胡某补偿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2022年5月25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8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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